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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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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3〕41号

颁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11-04生效日期:2023-11-04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超出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县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机制

  2.1领导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指定的领导同志。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威海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执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科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国家、省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制定预案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分类与分级

  3.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可能造成后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以下8类:

  (1)非煤矿山透水事故: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地涌入矿井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伤亡或矿井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

  (2)非煤矿山冒顶事故:矿井采掘时,通风道坍塌所产生的事故。

  (3)非煤矿山中毒和窒息事故: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工艺特点,因爆破后产生炮烟和其他有毒烟尘导致中毒窒息的事故。其他有毒烟尘包括矿体氧化形成的硫化物与空气混合物,开采过程中遇到的溶洞、采空区、巷道中有毒气体,火灾产生有毒烟气等。

  (4)非煤矿山片帮事故:矿井、涵洞、隧道在开挖、衬砌过程中,因支护不当引起的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事故。

  (5)非煤矿山坍塌事故:因采矿方法不合理、穿越地压活动区域、穿越地质构造区域、矿柱被破坏、采场矿柱设计不合理或未保护完好、在应该进行支护井巷没有支护或支护设计不合理、遇到新的地质构造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采场或巷道施工工艺不合理、采场或巷道施工时违章作业、遇到新的岩石而没有按岩性进行施工、爆破参数设计不合理、爆破工序不合理、爆破施工时违章作业、地下水作用和岩石风化等其他地压活动影响或破坏等导致的事故。

  (6)非煤矿山火灾事故: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大量使用电气设备,存在火灾和电气事故危害。充油型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长时间过负荷运行,会产生大量热量,导致内部绝缘损坏,如果保护监测装置失效,将会造成火灾、爆炸;配电线路、开关、熔断器、插销座、电热设备、照明器具、电动机等均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电气伤害。

  (7)非煤矿山罐笼坠落事故:高处作业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如钢丝绳承载时强度不够或负荷超限时都可能产生钢丝绳断裂,造成坠罐事故。摘挂钩失误,未挂钩下放或过早摘钩等,均会造成坠落事故。

  (8)非煤矿山尾矿库溃坝事故:排洪设施的设计、施工或管理不能满足要求,往往会造成尾矿库排洪能力不足、排洪设施出现堵塞垮塌。汛期时大量雨水涌入库内,极有可能导致洪水漫顶,使坝体溃决。

  3.2事故分级国家标准

  事故分级按照可能造成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定标准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排,市政府重点应对较大事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接受区市政府(管委)应对一般事故支援请求。

  3.2.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3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4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3.3.1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一级应急响应:

  国家、省成立工作组赴我市指导应对处置的;初判发生(或造成)本预案3.2.1和3.2.2规定条件,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需报国家和省并申请支援或需组织全市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的;初判发生(或造成)8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3.2二级应急响应

  受国家、省委托,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处置的;涉及周边相邻市,由省应急厅进行指导应对的;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的;初判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符合本预案3.2.3规定条件的;初判发生(或造成)5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3.3三级应急响应

  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应急局负责牵头应对处置的;超出区市处置能力,经区市政府(管委)申请支援,由市应急局负责牵头应对处置的;初判发生(或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5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3.4四级应急响应

  涉及多个区市或超出区市应急处置能力,受市指挥部委托参与指导区市应对突发事故的;按照权限应由市应急局参与或指导的一般级别事故处置的;初判发生(或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事故分级和响应分级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4处置措施分级

  3.4.1一级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和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损毁情况,以及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专业救援力量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故应对产生的废物。

  (9)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积极搜救失联人员,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失联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确认搜救无望后,可采取措施终止有关搜救工作,并予以公布。

  (11)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

  3.4.2二级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和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损毁情况,以及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专业救援力量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5)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故应对产生的废物。

  (6)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

  3.4.3三级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4G单兵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相关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专业救援力量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故应对产生的废物。

  (5)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

  3.4.4四级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利用无人机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相关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4监测预测

  4.1预防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制定处置方案或应对措施,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

  4.2监测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预测

  各级政府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应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

  5预警

  5.1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事故分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1)蓝色预警级别:受降雨影响,降雨量25—50mm,可能造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10人以上受困。

  (2)黄色预警级别:受降雨影响,降雨量50—100mm,可能造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受困。

  (3)橙色预警级别:受降雨影响,降雨量100—200mm,可能造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受困。

  (4)红色预警级别:受降雨影响,降雨量200mm以上,可能造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受困。

  5.2预警发布

  (1)市县两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区域或可能对本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5.3预警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波及公众告知防范措施。

  (2)必要条件下转移人员到安全地带。

  (3)派出专家组进行研判。

  (4)采取减小危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和设置警戒线、明确警戒范围等。

  (5)派出专业救援力量消除隐患。

  5.4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调整预警级别。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5预警变更与解除

  (1)一般、较重: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或者其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特别严重、严重:由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6 信息报告

  6.1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6.2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送事故信息,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事故信息。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区市政府(管委)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30分钟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紧急信息做到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6.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发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情况等。

  (2)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步需采取措施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7 应急处置

  7.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3)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通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5)启动响应。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7.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态初判由市县两级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县级应急响应。

  7.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7.3.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提报市指挥部研究解决抢险救援工作相关进度和问题;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7.3.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事发单位,矿山救援队。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救援组和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联组会商,提出救援技术方案,报市指挥部审定;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安排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对涉及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交专家组会商后实施;重大问题提报抢险救援组联合会商。

  7.3.3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工作职责: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交通保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3.4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有关医疗单位。

  工作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根据需要,医学救援组可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升井后的现场救护和转运等)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等4个工作小组。

  7.3.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威海供电公司,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

  工作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可下设救援物资保障组、办公保障组、电力保障组、车辆保障组、宾馆保障组、餐饮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物资采购、运输,办公用品与用房、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后勤保障工作。

  7.3.6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

  工作职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维护伤员救治定点医院治安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DNA认定工作。

  根据需要,治安维护组可下设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等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7.3.7家属接待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事发单位。

  工作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县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1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补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7.3.8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事发单位。

  工作职责:第一时间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视情向省委宣传部和省委网信办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支持等。

  根据需要,宣传舆情组可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住宿安排和舆情组的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7.3.9群众生活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7.3.10技术专家组

  组长:国家或省、市级相关专家担任。

  成员:采矿、机电、通风、水文地质、防火等领域国家或省、市级技术专家,事发单位技术总工等。

  工作职责:会同抢险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7.3.11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4应急处置

  当事故发生时,按照本预案3.4中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涉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透水、冒顶、中毒、片帮、坍塌、火灾、罐笼坠落和尾矿库溃坝等影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的,及时通知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并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非煤矿山初判级别为市级应对或进行先期处置的事故,或者由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和受到威胁的,及时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排,参照《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威海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规定通报牵头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加强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配合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预案要求统一对外发布。

  市应急局在必要时协调及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并视情组织检查、巡视和警示。

  市应急局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7.5应急联动

  市指挥部与周边城市政府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应急救援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机制,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7.6社会动员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7.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信息。

  (2)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

  (4)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9恢复与重建

  9.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理赔工作。

  9.2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9.3恢复重建

  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故影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10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所需要的队伍、经费、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人员防护、通信、技术支持、气象水文信息等,制定相应的规划。

  11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11.1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加强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培训。

  11.2应急演练

  (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3)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12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附则

  13.1预案制定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起草、制定、管理并组织实施。

  (2)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13.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3.3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1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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