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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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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朔政发〔2009〕30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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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3-1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朔政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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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近两年,我市先后下发了《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朔政发〔2007〕99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26号),依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土地监管责任,建立并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执法监管制度,土地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违法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就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号)精神,各县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工商、银行、市政公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其相应的土地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土地执法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公安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联席会议规则、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检察、公安、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公安、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土地违法行政处罚的,可邀请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案件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遇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人身安全。?
  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照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明确移送案件范围,完备移送材料和手续,确保案件高质量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移送案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受理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土地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同级人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要编发《土地违法情况通报》,定期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
  为加强对执法监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国土资源执法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重点抓好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增强部门执法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电力、银行、市政公用等部门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房产部门不得给予房产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总责。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责任。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征收征用、供应、登记等法律政策规定的,严格按15号令的具体规定追究责任。
  五、建立土地执法激励和保障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把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土地执法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目标体系内,作为评价乡镇、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定期通报各乡镇、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对土地执法监管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拨付执法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执法专用车辆等办案设备,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土地执法队伍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协调办案能力,为遏制土地违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为切入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转变“一家管、大家用”的土地管理方式,实现“大家管、大家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附:朔州市土地执法监察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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