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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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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9〕48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9生效日期:1900-01-01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4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九日





毕节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扩大消费特别是农村消费,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措施。根据当前形势,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有关要求,结合《贵州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家电下乡工作起止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起止时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区家电下乡工作起止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可以申领补贴。

(二)主要内容。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购买目前国家确定的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大类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今后,家电下乡产品将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增加并纳入补贴范围。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二、补贴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最高限价。按照国家规定,彩电最高限价为2000元,冰箱(冰柜) 最高限价为2500元,洗衣机最高限价为2000元,手机最高限价为1000元。具体产品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区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在贵州省中标的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补贴期内,每户农户购买目前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1台(件)。

三、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备案要求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是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并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中标销售企业。

(二)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是承担我区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必须按照备案条件和标准到备案网点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一销售网点只能备案一次,不能重复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1、备案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备案县城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本县、市(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3、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2名以上销售人员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销售。

4、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电脑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5、备案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补贴类产品必须能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6、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7、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四)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并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加盟、授权网点与中标企业签定的加盟、授权合同(协议)原件1份,备案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备案网点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中标销售企业备案申请后,要严格按照备案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备案,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不予备案。同一销售网点只能备案一次,不能重复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备案工作中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备案完毕后要将已备案网点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标销售企业的要求

中标销售企业要做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严格执行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做好惠民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制定工作和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工作方案要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查,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同时,与省商务厅签订《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服务责任书》。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销售企业进入各县、市(区)后,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对县、市(区)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对乡镇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 90%以上,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

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

2、有条件的企业或地方,可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

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求;要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20公里的,要在48小时内免费送货上门,其中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4、已经备案的县级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

(三)网点备案。中标销售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履行网点备案手续 。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已通过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应在备案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统一标志牌,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上述专用标识和宣传材料由中标流通企业统一按照商务部《关于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司函〔2008〕110号)要求进行制作,费用自理。同时,应在备案网点醒目位置悬挂中标企业签章的《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

(五)规范促销行为。中标销售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民团购活动作为重点,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抓好旺季促销活动。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和零供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不得商业欺诈或进行恶性竞争。

(六)搞好销售服务。中标销售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备案销售网点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各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政策和注意事项。

2、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户(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按要求在产品售出三个工作日内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1)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2)对已申报补贴审核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审核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审核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3)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审核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鲜章),留存4年备查。

(七)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促销安全管理中标销售企业要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促销场所发生哄抢、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八)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销售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卖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建到哪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中标销售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十)加强合作。所有中标销售企业之间应友好合作,不得发生恶意竞争事件。中标企业之间要保持平等竞争关系,不得进行违规恶性竞争。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市(区)财政局协调安排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要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

2、补贴资金申报:购买人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持有的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

(6)其他应审核的材料。

3、审核内容:

(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备案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件);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

(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 乡(镇)财政所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2)乡(镇)财政所填写的《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 乡(镇)财政所留查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县级财政部门留查联后面。

(3)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购买人填写的《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级财政部门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按《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做好信息报送与总结工作

各商务、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中标销售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推广期间信息报送和年度推广工作总结。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于次月5日前按月填写《贵州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贵州省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报地区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次月8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地区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年度推广工作总结于次年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地区财政局、地区商务局。

各中标销售企业要做好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要按照政府要求做好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

七、应急预案

(一)加强销售网点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一经核实,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暂停、整顿直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责任。

(四)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商务、财政、公安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行为的,各级政府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建立家电下乡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以“落实政策、扩大销售、增加销量、拉动内需”为目标,建立家电下乡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保证家电下乡备案网点覆盖100%的县、市(区)和90%以上的乡镇,保证每类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在每个县、市(区),每个乡镇都有网点。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管理和服务,采取措施督促和鼓励企业多到乡镇布点,贴近农民,加强宣传,扩大销售。要研究出台中标销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对于备案网点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管理严格,运作规范,销售业绩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备案网点数量少,质量不高,管理不严,销售业绩不好的企业要实行黄牌警告。对存在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的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将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以县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第一次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由地区商务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第三次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议商务部、财政部给予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并扣缴保证金的处罚。

九、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行署决定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地区商务局、财政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分行、省信用联社驻毕节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毕节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负责本辖区家电下乡工作。要做好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的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层层建立联系制度,签定工作责任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释疑解惑。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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