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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115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8-29生效日期:1900-01-01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及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 州财政局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县市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向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和组织实施。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州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建立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全州项目的备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州级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负责省财政分配资金、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建立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全州新增耕地指标备案管理;对跨县市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管理和调剂。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州财政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资金按项目足额下达到各县市财政,对下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县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
  二、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搞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设。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严格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规范补充耕地的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时间和规模要求: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十二月底前;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底前和十二月底前;申报州级财政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一般控制在400万元以下,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达3%以上、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率达40%以上、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率达60%以上。
  (二)项目选址应以现有农用地整理为主,适度开发,复垦潜力较好的土地,以增加粮食生产能力为重点,因地制宜确定新垦耕地的用途方向,确保新增耕地有效利用。禁止在大于20度陡坡、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建设规划区(包括远景规划区)、抛荒耕地区等区域选址。
  (三)项目用地必须权属明晰。项目区一般应已完成土地确权工作,选址时充分做好土地使用权人、经营权人以及群众工作,依法做好权属调整工作。选址时应与所在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及土地权益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有关支持项目施工、长期保护耕地的责任,明确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四)严格项目审核,确保投资效益。各县市项目选址均需先报本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踏勘确认。
  三、改革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下拨部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县市无法实施占补平衡而由州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建设单位委托州级补充耕地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州级留成10%作为工作经费,其中6%用于州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以及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等规划和管理的相关支出;4%用于县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以及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等规划和管理的相关支出。其余90%,按各县市已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联合发文分配给各县市,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县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建设单位委托县级补充耕地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县级留成10%作为工作经费,用于县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以及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等规划和管理的相关支出。
  每年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之前,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落实不足、滞留专项资金的县市,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县市无法实施占补平衡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全州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不低于全州最低标准的80%缴纳。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别报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要按规定将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
  (三)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时,按规定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复垦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土地复垦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财政收取,纳入同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含国家、省、州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县市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主要是: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州级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县市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统筹将农业、水利等部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资金,采取“统一规划、资金捆绑、分别实施、各计其功”的办法,投入土地开发整理,发挥整体效应)等。
  交通、水利水电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州或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用于该地区该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确需用于跨县市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州国土资源局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县市每年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省直接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各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来源分别进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州20%、县市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县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县市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州国土资源局建立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所有新增耕地合格证及对应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必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新增耕地合格证加盖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专用章后有效。未经备案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制度,加强指标流转环节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跨县市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州国土资源局批准,从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
  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各县市应加强建设项目占耕指标的核减、审核工作。及时将建设项目名称、占耕数量、核减的新增耕地合格证编号、核减的面积记入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并按季度向州国土资源局备案,按法律及政策规定补充耕地,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台帐清楚。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纳入各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管理,流转收益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滚动循环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5%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提取10%用于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所新增的耕地只能用于自行占补平衡。
  五、严格考核,确保按期完成耕地补充任务
  (一)凡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不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未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年度计划,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该县市和乡镇不得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报件。
  (二)经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实行易地补充耕地的,如不按批准文件要求及时缴纳开垦费的,将暂缓受理该县市新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
  (三)各县市应加强对通过验收的新增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将新增耕地及时纳入耕地保护范围;条件具备的应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严禁以挖塘养殖、植树造林等方式改变新垦耕地用途。杜绝新垦耕地抛荒现象。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相关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
  (二)转变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州国土资源局要强化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州土地开发中心由原来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其职能与职责主要是:从事参与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州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草案和项目指南,建立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全州新增耕地指标库,对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市验收的农村村民建房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核查、抽查。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监管职能,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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