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2010)16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30生效日期:1900-01-01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的通知

(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加大应用信用成果使用,使信用真正成为资源、成为有价值的产品要求,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08〕47号)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统一安排,为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奖惩机制,全面打造“诚信廊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指由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出具的科学、独立、客观、公平、有公信力的信用查询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察和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要求,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监察部门和负责信用工作的科室要积极协助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做好监察和监督工作。
二、监察和监督管理范围
各级各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监察和监督管理范围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08〕47号)所要求内容。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市政府鼓励其他领域积极使用信用报告。
三、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流程
各级各部门在使用信用报告前,要提前通知属地监察部门和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信用管理科室,监察部门和信用管理科室要对本地区各领域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和监督;各级各部门在使用信用报告后,要将使用情况做出说明并报送属地监察部门和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信用管理科室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监察部门和信用管理科室要将本地各领域使用信用报告情况及时向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报送;市政府各部门要将使用信用报告情况及时报送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对各级各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抽查,并在廊坊信用网予以公示。
四、监察和监督管理责任
(一)在信用报告使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在廊坊信用网上公示:
1、对本地、本系统使用信用报告态度不积极、敷衍了事的;
2、对本地、本部门使用信用报告工作指导、督办不力,致使使用信用报告工作严重滞后的;
3、其他影响使用信用报告的行为。
(二)在信用报告使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在廊坊信用网上公示:
1、有主观故意,少用、漏用或错用信用报告的;
2、工作中拒绝使用信用报告的;
3、使用信用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其他不使用信用报告行为的。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对违反要求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进行审批;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监察和人事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级各部门监察和信用主管科室凡因工作不主动、不细致,或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监察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推进不快、效率不高等问题,市政府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呈报市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废盐酸自行利用/处置企业环境管理指南(试行)》《河北省机械加工行业金属屑环境管理指南(试行)》《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年修订)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
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年修订)
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