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的通知 (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加大应用信用成果使用,使信用真正成为资源、成为有价值的产品要求,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08〕47号)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统一安排,为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奖惩机制,全面打造“诚信廊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指由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出具的科学、独立、客观、公平、有公信力的信用查询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察和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要求,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监察部门和负责信用工作的科室要积极协助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做好监察和监督工作。 二、监察和监督管理范围 各级各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监察和监督管理范围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08〕47号)所要求内容。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市政府鼓励其他领域积极使用信用报告。 三、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流程 各级各部门在使用信用报告前,要提前通知属地监察部门和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信用管理科室,监察部门和信用管理科室要对本地区各领域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和监督;各级各部门在使用信用报告后,要将使用情况做出说明并报送属地监察部门和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信用管理科室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监察部门和信用管理科室要将本地各领域使用信用报告情况及时向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报送;市政府各部门要将使用信用报告情况及时报送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对各级各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抽查,并在廊坊信用网予以公示。 四、监察和监督管理责任 (一)在信用报告使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在廊坊信用网上公示: 1、对本地、本系统使用信用报告态度不积极、敷衍了事的; 2、对本地、本部门使用信用报告工作指导、督办不力,致使使用信用报告工作严重滞后的; 3、其他影响使用信用报告的行为。 (二)在信用报告使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在廊坊信用网上公示: 1、有主观故意,少用、漏用或错用信用报告的; 2、工作中拒绝使用信用报告的; 3、使用信用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其他不使用信用报告行为的。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对违反要求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进行审批;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监察和人事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级各部门监察和信用主管科室凡因工作不主动、不细致,或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监察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推进不快、效率不高等问题,市政府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对全市使用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呈报市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