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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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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政办〔2010〕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7生效日期:1900-01-0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办〔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市场建设和发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场化市场)是指具备商场硬件设施,组织管理系统完备,以企业为主体进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新型市场。
  二、商场化市场的举办应当遵循立足存量、限制增量、分类处置、有序发展的原则,以解决我市市场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主。
  三、商场化市场的发展应当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等要求。
  四、新设立的商场化市场要符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商场化市场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进场经营户中企业应占市场经营户总数的60%以上。
  2.商场化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举办者应对市场内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
  3.商场化市场内应配备空调、电梯、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置完备的行政、商务、信息化等配套设施,并有专门的客户休闲服务区域,其商业设施和管理服务应达到省文明规范市场四星级以上标准。
  4.商场化市场应有独立的网页或网站,有能提供网上展示、展销、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平台,并应适时办理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
  五、商场化市场举办场地应当具有相应的土地证、房产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非商业土地确需临时改变用地性质的,须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含有“市场经营管理”项目。
  七、商场化市场名称中一般不使用“市场”等字样,可使用“商城、中心”等字样。
  八、商场化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户应当签订商位租赁协议,协议文本统一使用省工商局制订的市场商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商场化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营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营业用房的租赁期。
  九、商场化市场举办者除应当履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消费者维权联络站、“12315”举报申诉联络站;
  2.建立市场和经营户财产风险防范制度;
  3.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户教育培训工作;
  4.建立统一的商品准入管理制度;
  5.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并实行先行赔付;
  6.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商场化市场应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推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一、商场化市场名称登记申报程序:
  举办商场化市场的,由属地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出具同意意见。市场举办者凭区政府出具的同意意见及申请材料、证明文件等,向属地工商分局提出市场名称登记申请,属地工商分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
  十二、商场化市场及经营户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监管,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三、继续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鼓励支持现有的商品专业市场向商场化市场转型,不断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十五、本意见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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