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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市场规范运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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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发〔2010〕17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2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市场规范运作的意见

常政发〔2010〕172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市场运作,提高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更好地发挥土地参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区(包括天宁、钟楼、戚墅堰、新北、武进区)土地市场统一运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出让计划编制

  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区房地产发展形势,结合经营性开发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市区土地供应区位和供应量,会商各区政府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分武进区、新北区和中心城区三部分编制并分别控制,各区域超过供地计划总量出让土地,必须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各区域经营性用地出让统计表,对出让总量进行动态统计和情况通报。

  二、统一出让方案审批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一律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新北、武进区按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规范编制供地方案,报所在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天宁、钟楼、戚墅堰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供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三、统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信息

  市区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常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在市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告。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必须在《常州日报》、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刊登,竞争性强的地块应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公告。

  所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公开的场所公布成交结果,公布的内容包括成交地块座落、面积、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等。

  四、统一组织经营性用地出让活动

  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活动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新北、武进区城区(区本级)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乡镇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由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地块出让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不断提高土地出让的公开透明度。要广泛开展土地招商引资。土地出让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操作,不断规范和优化土地公开出让行为,土地出让方案一律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出让合同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为方便操作,武进、新北区的土地出让合同可由市国土局委托所在的区国土分局签订,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土地出让后要严格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各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出让地块的正常开发建设。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交付土地,及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同时确保政府的各项承诺履行到位。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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