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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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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09〕6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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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5-0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萍乡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育铁序,探索化解乡村其他公益事业债务,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清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化解,并保证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OO九年五月三日
  萍乡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奖励。为缓解基层财政压力,增强基层化债的动力,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
  (二)目标任务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为24219.22万元(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构成和分县区债务数额见附表),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7年12月起,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普九”债务的界定和年度化解计划
  (一)债务范围
  “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全市总的时间段是从1986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具体包括: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农村中小学,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国有农场、林场的“普九”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化债试点范围。
  世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在此次化解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即位于农村、县镇和设区市所在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括各类公办民营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培训学校和学前班。完全中学初中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形成的负债,按债务形成时初中学生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划分。
  (二)债务本金
  “普九”债务是指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直接相关的债务。因上述原因形成的支出,与按政策规定所取得的实际资金投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教育集资、教育捐赠等)相比形成的收支差额,即为“普九”债务本金,期间,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奖金等形成的债务,一律不能算作“普九”债务。
  (三)债务利息
  “普九”期间形成的债务利息一律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以不高于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测算。期间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转入本金的利息不予以认定。合同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合同未约定利率的不计利息。
  (四)年度化解计划
  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和省审计厅审计锁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为24219.22万元。债务从2007年12月起到2009年12月止分两年化解,每年化解50%,即12109.61万元。
  三、“普九”债务的化解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偿债资金除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之外,剩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能借新债还旧债,不能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能向农民摊派,不能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专用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
  优先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向各级财政部门借款形成的债务一律予以核销。
  (三)建立化债的激励机制
  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分配确定各县区的补助金额,不与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年度直接拨付到各县区化债专户,各县区必须及时按同比例将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专户统一管理。同时,省对县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也将优先打入各县区化债专户,以确保化债资金落实到位。市综改办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适时对各县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五)实行偿债销号制度
  县、区综改办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应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5号)的要求,强化债务约束,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各县、区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控制乡村债务增长的有效办法。市综改办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区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
  各县、区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化债试点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一是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是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县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市综改办。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
  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和宣传培训;第二阶段,清理审核锁定债务;第三阶段,制定计划、审批方案,签订责任书;第四阶段,债务化解;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从2007年8月启动到2008年5月,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由财政、农办、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工作由市综改办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多次组织人员参加了省综改办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化债政策和业务;开展自查摸底,配合省审计工作,清理审核锁定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
  (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第三阶段:制定计划、审批方案,签订责任书(2008年6月??2009年2月)
  (1)制定化债计划,分年度偿还。在审核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制定全市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偿还计划,并把年度计划分解到各县区,落实分县区偿债资金的中央、省、县负担比例,市人民政府与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后,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自上而下分级签订。
  (2)审批化债实施方案。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解“普九”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化债实施方案由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化债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偿债资金来源和年度安排;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第四阶段:债务化解(2009年2月起??2009年12月底)
  县区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化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市综改办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和监控各地偿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并加强对各县区债务偿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县区都要加强督促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负责对偿债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2009年年底)
  清理化解年度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责任书,省市两级分别对各县区化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构成和分县区债务数额表
  附件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构成和分县区债务数额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总额


债务构成



银行信用贷款


农村合作基金会或非金融机构贷款


工程队



未付款


向上级财政部门借款


个人



借款


单位



借款



全市合计


24219.22


95.10


246.28


20764.50


3.80


1727.50


1382.04






























莲花县


3481.72








2982.42





401.00


98.30



湘东区


4208.00








3548.15





261.20


398.90



开发区


1920.50








1512.50








408.00



安源区


4009.10








3374.43





270.43


364.24



芦溪县


5048.90


75.00





4691.98





186.93


95.00



上栗县


5551.00


20.10


246.28


4655.02


3.80


608.05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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