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劳安字(1991)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1991-02-01生效日期:1992-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进一步开展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 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送当地劳动行政部分。企业、事业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

  第五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生产性粉尘危害分级结果,按工种或作业岗位数抽查10-25%进行确认,并建档造册。

  第六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四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使用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检测仪器,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保证粉尘危害逐年减少。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Ⅲ、Ⅵ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一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粉尘危害状况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考指标,有Ⅱ级粉尘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第十二条 各地劳动部门应建立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年报制度,掌握本地区承受Ⅲ、Ⅳ级粉尘危害的千人危害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发布《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Z/T 250—2014)第1号修改单、《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61—2015)第1号修改单、《细菌性腹泻临床实验室诊断操作指南》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碳中和评价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