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须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市公用事业局是我市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惠城区中心区以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惠城区排水管理部门实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实施。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业务指导。
市和惠城区、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有关部门应按照《办法》规定,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受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排水管理部门对该项目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环保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并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检测以及确定、变更市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录工作。
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
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并凭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发的该项目排水许可证办理供水竣工验收手续。
财政、物价、水利、公安、国资、园林、环卫、城管、交通、公路、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三、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会同市环保、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于2007年12月30日前确定市区中心城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区环保部门应配合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对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排放口检测能力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排放的污水水质要达到《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要求。
五、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规定配套建设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专用检测井及预沉淀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除建筑施工临时排水许可外,取消其它临时排水许可。建筑施工临时排水许可期限由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七、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进行检测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分别制订汛期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排放污水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城市排水日常管理。
八、违反《办法》规定的,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开支。
九、排水户对城市排水管理部门不予排水许可决定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府〔2005〕149号)同时废止。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