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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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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办〔2006〕14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2-22生效日期:2006-02-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5年,我国松花江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和我省北江发生的镉污染事故,引起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环境安全已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认真重视解决的一个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为切实抓好我市的环境安全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确保环境安全,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切实研究措施,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和污染全过程监管,控制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故发生。

二、强化环境保护前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严格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和惠州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凡是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不得予以核准、备案、发放营业执照。

三、强化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加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切实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依据环保、国土、城镇等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引导本辖区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基地环境保护管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制度建设,强化全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各项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要组织专家对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的全过程环保监管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如电镀(含表面处理)、造纸、制革、化工、线路板、漂染、火电、建材等污染项目,要强化项目环保方案的技术评估、论证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开展环保方案技术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项目污染治理工程要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认真研究相关配套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行业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实,消除环境污染事故排放隐患。

五、加强环保资质管理,规范环保市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辖区内的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对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运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的单位要加强资质登记备案、业绩评估考核、实行劣汰优进的动态管理,促进环境治理市场良性发展,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六、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予以严肃查处,要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技术评估、环保工程监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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