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法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决定》实施意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污染减排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挂牌督办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
(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四)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
(五)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排污问题;
(六)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问题。
三、区域(流域)限批的适用范围:
(一)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河流水体污染严重,对下游环境敏感水域、人口密集区已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暂停审批直接或间接向该流域排放污水量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的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七)对超过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致使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暂停审批该开发区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对环境质量严重超标并有恶化趋势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或者区域(流域)限批,由省环保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程序研究决定,特别重大的报经省政府同意。
五、对于决定挂牌督办或者区域(流域)限批的,由决定机关发文通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并同时告知责任单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六、对于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管理并跟踪检查。
七、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一)被挂牌督办的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解除挂牌督办意见。
省环保局根据设区市环保局提交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解除挂牌督办。对整改情况,省环保局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在省环保局的,由责任单位向省环保局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并由省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省环保局决定解除挂牌督办。
(二)被区域(流域)限批的,必须严格依据区域(流域)限批要求进行整改,完成整改任务,由被限批的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解除区域(流域)限批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
省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认为达到整改要求的,决定解除区域(流域)限批,并通知当地设区市环保局。特别重大的报省政府同意。
省环保局可以委托被区域(流域)限批地的设区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设区市环保局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向省环保局提出解除区域(流域)限批意见。
八、决定或者解除挂牌督办、区域(流域)限批的,由省环保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上网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九、在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工作中,凡是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督办要求、整改任务的,由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要求的,省环保局取消其年度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停止审批挂牌督办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并对下级环保部门提出相应要求,同时向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