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已废止)

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217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4-11-19生效日期:2005-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9年9月25日被《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
2004年11月19日 

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经委、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办理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现阶段相当于欧Ⅱ排放标准);在本市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的车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号牌,不予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除市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外,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第六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物年度检测制度。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办理合格签章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排放污染物年度检测应当与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同时进行。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第七条 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合格的,出具合格标识。取得合格标识的车辆,本年度内不再抽测。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尾气检测设备。
  经过二级维护或者发动机等相关部位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销售的车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鼓励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优质燃料。
  本市范围内加油站所销售的车用汽油必须按照国家GWKBⅠ—1999《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和山东省DB37/380—2003《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的规定添加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

  第十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产品、燃料和添加剂,不得指定承担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维修单位。

  第十一条 在机动车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十二条 经抽检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年修订)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2年修订)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重点工业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排查和淘汰工作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 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的通告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