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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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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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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3〕14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4-08生效日期:2013-05-01

  备注:本规定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强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规范环评咨询行为,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按照“国家名录”及本文规定的行业类别和环评分类管理要求,规范编制环评文件,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于提交环评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要求补正。

  二、未纳入“国家名录”的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本市常见的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见附表。

  三、列入“国家名录”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改扩建,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编制环评文件。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评相重复。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含分步实施),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再进行规划环评。

  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

  1、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按照“国家名录”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批复中予以明确。

  2、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凡不涉及排放工艺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原定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3、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其地下水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地下水评价(一级评价中枯平丰水期数据若缺项,应予以补充);其大气(常规因子)、地表水(常规因子)、土壤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具体建设项目排放的特征因子除外)。工业区长期或定期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试运行期),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环评文件情形的,如属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不属于上述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补充说明,报审批部门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本市常见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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