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规定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强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规范环评咨询行为,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按照“国家名录”及本文规定的行业类别和环评分类管理要求,规范编制环评文件,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于提交环评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要求补正。
二、未纳入“国家名录”的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本市常见的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见附表。
三、列入“国家名录”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改扩建,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编制环评文件。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评相重复。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含分步实施),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再进行规划环评。
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
1、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按照“国家名录”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批复中予以明确。
2、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凡不涉及排放工艺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原定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3、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其地下水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地下水评价(一级评价中枯平丰水期数据若缺项,应予以补充);其大气(常规因子)、地表水(常规因子)、土壤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具体建设项目排放的特征因子除外)。工业区长期或定期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试运行期),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环评文件情形的,如属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不属于上述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补充说明,报审批部门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本市常见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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