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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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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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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11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1-29生效日期:2013-02-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6年2月1日,到期自动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大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东莞高水平崛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包括: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

  (五)完善城市道路网、公路、港口、物流等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其它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各类经营性酒店以及各类与房地产相关的经营性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外资项目以及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市重大项目。

  第三条 列为市重大项目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原则要求:

  (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社会投资项目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内资)或不低于1亿美元(外资);

  (三)增资扩产、节能技改、能源保障、优质产业延链补链和重要配套项目以及现代服务业、农业、社会事业项目,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10月底前可完成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以及未竣工重大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进入重大项目库,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代表市政府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大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大项目以及申报省重大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大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大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立重大预备项目库;

  (二)跟踪监测和检查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大建设项目运行动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市财政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统筹市相关对口联系单位,跟进了解省属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及省重点办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七)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镇街(园区)相应设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重大项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和征地拆迁、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确定市重大项目应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战略的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推动本市产业高级化、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人民幸福指数提高的目的,突出重点,区分缓急,择优选取。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十月底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重大办申报下年度的市重大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莞单位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向市重大办申报下年度的市重大项目计划。

  (三)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市重大项目名单和计划。

  (四)开工未竣工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续建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大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规划选址(或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10月底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落实证明和主管单位出具的选址符合城规、土规、生态绿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三)业经建设主管单位核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和分季度投资计划,确保准确性。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大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大预备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三)主管单位出具的选址符合土规、城规、生态线要求的证明以及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计划。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重大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开工条件(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用地批次报批材料上报省主管部门)的重大预备项目,可申请转为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各镇街(园区)平时招商引进的重大项目,业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随时报请市重大办增补列入市重大项目;其它特别重要的项目,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可增补列入市重大项目。

  申请增补市重大项目的一般程序为:

  (一)镇街(园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重大办组织有关部门(发改、经信、外经贸、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现场调研;

  (三)相关部门集中审查(或出具书面意见),市重大办汇总后形成调研报告;

  (四)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申请增补市重大项目所需提交的材料与集中申报要求相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分级协调和跟踪督查制度。

  (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大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重大办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任扩大会议,分析进度、查找问题,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和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当好参谋。

  (二)按照领导分工,成立市领导挂钩督导组,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市领导挂钩督导组原则上每季度对分工督导项目检查督导一次,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三)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或主管单位应每月召开协调会议,分析所辖项目的进展动态,及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的问题;对属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上报市重大办。

  (四)市重大办对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建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对重大事项和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小组或市领导挂钩督导组协调解决。

  各级协调会议明确的事项,均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有关各方应当按会议要求的时限尽快落实和反馈。市重大办要跟进检查、督促。

  (五)市重大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了解实情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六)市重大办每半年应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巡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共性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每个重大建设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负责与市重大办联系,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沟通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各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大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各环节工作推进、办理审批手续、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东莞市重大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单元)》,于当月25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本季度末月25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单位均须将真实完整的项目历史档案资料上报市档案馆或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统一归档,确保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凡是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名单的项目及已配置用地指标的重大预备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待遇和VIP服务。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于上述重大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一律采取“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或“先‘挂账’、后补办”(在项目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即“路条”,并在承诺期限内完善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办法,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重大项目各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于本辖区、本系统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收到市政府或市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之日起,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协作,按土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节点,做到任务分解到部门,时间倒排到节点,责任落实到个人,一周内完成向审批第一节点各部门报批的文本材料或“路条”申请材料;在收到上一节点各部门的批复或“路条”后,尽快完成向下一节点各部门报批的文本材料或“路条”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审批部门,对于已经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收到市政府或市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之日起,由主要领导负责,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部门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明确分工,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落实业务骨干跟进指导,督促各镇街(园区)和项目单位,按期完成前期报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含评审、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3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而需要先期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城乡规划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8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8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1、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批准书)阶段:可先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开展方案设计的依据,待条件具备后,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暂时没有完成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可改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提供。2、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提前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先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及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已作技术审查”字样公章。

  市环境保护部门(含环保分局):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未提交环评文件的公建类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到市局办理《施工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意见表》。

  市经信部门:对于符合批复要求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备案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核准项目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已出具“路条”以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财政部门:对于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在收到项目概算总投资审查或最高限价审核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审核。

  市住建部门:对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在收到施工图审查备案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若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报建证明》或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

  市外经贸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水务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其他审批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东府〔2011〕56号文要求,实行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及服务保障若干规定,优质高效办理重大项目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享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待遇: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额度分级减免,即: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减免20%;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减免30%;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减免40%。

  被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免10%。项目投资总额应以立项文件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用“先全额征收、再定额返还”的办法实施减免,减免比例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市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优质产业项目、民生项目等用地需要。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重大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综合项目要素情况提出意见上报市审定,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审定的项目顺序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总规模,按建设重要程度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港口、铁路、电信、供水、供气、消防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东莞市重大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市重大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搞好重大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大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大项目建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终统一组织对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市项目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涉及市重大项目的镇街及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为建设单位、社会投资项目为业主单位)以及有关个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对在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向市重大项目抓落实不力的镇、街、园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责任告知书》、向重大项目建设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等问责措施,对工作懈怠、延误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是采取“先挂账、后补办”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项目,开工逾六个月仍未按承诺补齐完善相关手续,市重大办在接到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该项目下达“暂缓施工通知”,直到建设单位补齐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三条 实行重大项目退出机制。对逾期不能开工、建设进度过慢、没有特殊原因完成年度计划不到80%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大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办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市重大项目资格,其配置的用地指标立即调整使用,同时限期追回其它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部门要将涉及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的市直部门全部纳入系统监督检查,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评议,督促各部门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查处暴露出的问题,确保廉洁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重大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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