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二)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对《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人事、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六)对《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修改为“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2.删除第二十二条“市郊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对《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八)对《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修改为《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九)对《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十)对《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 | 令号 | 文件名 | 公布时间 |
1 | 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 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 1989.07.22 |
2 | 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 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 | 1989.10.05 |
3 | 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 | 武汉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 1991.10.10 |
4 | 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 | 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 | 1992.03.07 |
5 | 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 | 武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 1992.06.09 |
6 | 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 | 武汉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1993.11.09 |
7 | 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 | 武汉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 1994.05.30 |
8 | 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 | 武汉市公安交通巡警巡察规定 | 1994.08.26 |
9 | 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 | 武汉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 1996.11.28 |
10 | 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 |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 1997.05.04 |
11 | 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 | 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 1997.06.18 |
12 | 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 |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1997.10.13 |
13 | 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 |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 2000.04.17 |
14 | 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 | 武汉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办法 | 2004.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