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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已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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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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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办[2015]2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1-05生效日期:2015-01-0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3月4日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五个应急预案的通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的《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办事机构

  2.4 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应急处置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4.8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物资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应急队伍保障

  5.5 安全防护

  6 附则

  6.1 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奖励与责任

  6.5 预案管理

  6.6 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6.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水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表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影响水体有效利用的水污染事件。

  1.3.1 事件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要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3.1.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水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污染造成地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1.2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水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水污染事件。

  1.3.1.3 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水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水污染事件。

  l.3.1.4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重大水污染事件、较大水污染事件以外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2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分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以及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等四类。

  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影响的事件。

  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由于市政或企业污水管线、泵站爆裂,污水厂运行事故等导致污水未经处理大量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3.事故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导致大量液体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4.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企业或个人恶性偷排废水、恶意向水体倾倒污染物或船舶恶意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导致污染物进入水体,对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保障水环境安全,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水污染事件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防范措施,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应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水环境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发生次生衍生水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苏州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与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共用一套应急指挥体系,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作为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现场工作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形成应急联动体系。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见图一。

  2.2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指挥部的组成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海事)局、市水利(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等市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和所辖各地方人民政府(见附件1)。

  2.2.2 指挥部职责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1)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

  (2)决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3)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

  (5)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全面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网络等媒体的舆情分析,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

  市经信委: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中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在供水企业停止或减少供水期间,负责维护供水企业、临时取水点和供水点的社会秩序;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件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支持;按照组织、协调燃气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负责因建设施工事故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中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市政管网损坏或人为破坏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公共设施保障、事故处理后的城市面貌恢复工作;并协助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必要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交通(海事)局:牵头负责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工具的调度;负责交通管辖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负责航道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和船舶引发的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各辖区的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协助做好水域受到大面积污染时的应急处理。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水文监测,提供流域水文资料,做好水量预测预报工作;参与水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引排水、开闭相关水闸等措施,应急开通或封堵相关河道,尽最大可能调度水资源,维持河道一定的生态所需水量;在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指导相关县/区切换备用水源,启动饮用水应急供水预案。

  市农委:负责农药、化肥、畜禽养殖业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对农作物、水产等的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市卫计委:负责事故现场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被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需要时向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承担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与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之间的衔接;加强对直排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负责水质监测、预警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指挥体系,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开展水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立水污染事件档案;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资源卫星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雨期等气象资料;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消防支队: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防灾抢险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苏州分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2.3 办事机构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也作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负责全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水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维护水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下设应急监测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物资供应工作小组、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和应急宣传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应急监测工作小组: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型,由水利局、卫计委、环保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其中水利局负责水文、水面漂流情况的监测,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卫计委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气象局负责资源卫星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规范和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公安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交通(海事)局、水利局、农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消防支队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物资供应工作小组:负责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供应,确保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由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苏州供电公司和电信苏州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

  善后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水文、水质情况进行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由市容市政局、水利局和卫计委等相关单位组成。

  应急宣传工作小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2.5 专家组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环境保护领域的专家和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见附件2)。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污染的调查分析,为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控制及处置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2)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附近居民和抢险人员自身防护,确定人员疏散范围的建议;

  (3)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重点部位,完善防范措施。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环保部门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察;各市政污水处理厂及企业污水处理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2 预警机制

  3.2.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水环境信息、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日常的水污染预警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各类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交通(海事)局负责对航道、港口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安监局对危化品事故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公安局负责对人为破坏、恐怖活动、危化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等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3.2.2 预警分级和发布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3.2.3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后,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4 预警措施

  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水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应立即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

  (2)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

  (3)指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预警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周围水系的分布以及水利设施情况,确定是否关开闭泵闸、开通或封堵管道,启用泵站调水;

  (6)当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事件时,启动《苏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应急保障工作;

  (8)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3.2.5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水利、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控点,设置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水文和气象状况。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水污染事件应急装备,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环境风险源建档,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储备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信息库。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4.1.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等四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处置工作,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当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4.1.2 响应程序

  (1)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开展先期处置,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

  (3)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

  (4)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接报

  突发水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高效、畅通的接警平台,及时处理、汇总和上报接警信息。

  4.2.2 信息上报

  接到报警信息的单位在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组织抢先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行政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该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及时上报处置信息,确保信息报告的内容准确、客观、全面。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应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 信息通报

  当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市(区)。如突发水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

  4.3 应急处置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要迅速调度力量,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现场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污染范围内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并协调各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利用苏州市河道分布及相应的泵闸控制系统,通过对受污河道上下游泵闸的启闭来控制突发事件的污染源头,使污染被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减小污染危害,减少损失;并根据污染物性质考虑就近提升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企业污水处理站进行应急处理。主要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见附件3。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的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4.3.1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发生各类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安全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4.3.2 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爆裂,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通知相关市政公司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②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区、县(市)市政污水处理公司立即停止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③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④在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市环保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2)企业污水管线或泵站爆裂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4.3.3 事故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事故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地方政府责令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其它单位、生产设施应当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6)在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3.4 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马上勒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

  (2)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在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6)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4 指挥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公安、水利、交通、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由环保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交通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突发水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4.8 后期处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市应急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补偿的建议。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应急工作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水污染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

  5.2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5.4 应急队伍保障

  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培训一直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管理和水污染处置知识的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5.5 安全防护

  由市卫计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组织搞好卫生防疫,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6 附则

  6.1 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普及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积极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企业预防水污染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6.2 培训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和能力培训。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境应急工作培训。

  6.3 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6.4 奖励与责任

  参照《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6.5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随着市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6.6 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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