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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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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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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6-03-03生效日期:2016-03-0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条件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受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4.提出申请时转移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审核,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固体(危险)废物审批过程中需依法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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