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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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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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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16〕5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4-13生效日期:2016-04-13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目前尚未修订,可暂时按此文件执行。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3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环〔2015〕8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 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的电子材料予以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三)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包括机构资质证书评价范围、有效期等)。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申请人是否具备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定资格。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格式是否符合技术导则或规范要求。
  (七)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是否已按规定主动公开。
  (八)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反环评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是否已按处罚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足上述审核要求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受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评价内容及结论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分析、预测、论证及评价: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政策等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要求。
  (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环境承载能力是否能满足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否有明确来源。
  (六)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 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所提出的监测和控制措施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
  (八)需按规定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是否已公告周边受影响公众。公众参与程序、范围、对象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第四条审查内容(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视情简化)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分析并得出明确评价结论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设项目得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1.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2.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生态红线区域;
  3. 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要求;
  4. 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或该区域环境质量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后仍无法满足达标规划要求;
  5.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不具备技术可行性;
  6. 建设项目存在因安全生产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隐患,但未提出有效的次生环境污染控制措施或次生环境污染控制措施不具体,责任主体不明确;
  7. 建设项目引起周边受影响公众强烈反对,但建设单位未对采纳或不采纳群众意见进行说明,未分析不采纳原因;
  8.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未建成且未按照处罚要求完成整改;
  9. 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感点,或环境敏感点搬迁证明材料缺失。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存在以下编制质量问题的:
  1. 评价因子未反映出建设项目特点和排污特征,评价范围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
  2. 主要评价标准适用错误;
  3.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详细,出现遗漏、未明确相应地理坐标或地理位置描述不准确;
  4. 产污环节分析不到位,污染源强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不准确。改、扩建项目未核算现有工程、本工程以及总体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
  5.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因子、监测(调查)方法、监测(调查)频次等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引用的历史数据未明确来源,不具备代表性或时效性;
  6. 环境影响预测因子、预测方法、模型及其参数选用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预测结果值不准确;
  7. 未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或替代削减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
  8. 未对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不具体;
  9. 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公示时间、公示方式、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等)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未提供公众参与环评过程的证明材料,未对公众反馈意见进行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环评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未主动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1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模棱两可、不明确;
  11. 章节设置不完整,图件不清楚,审批登记表填写不规范,数据前后不一致;
  12. 未对专家评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合理回应。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重点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建设项目附近环境敏感点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初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广州市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穗环〔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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