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安监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宣教中心: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红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安全生产红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红名单的认定、记录、发布和撤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红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主要包括:
(一)受到市级以上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一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经局长办公会认定的其他具有良好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红名单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在南京市安全生产诚信系统信息档案中,并按规定报送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安全生产红名单应当在南京安全生产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1年,届满时自动撤消。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撤消。其中,因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2年内不得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因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3年内不得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因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5年内不得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
第九条 各区(园区)安监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