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现将《南京市安监局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安监局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诚信导向作用,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南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执行主体为南京市安监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第四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五条 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相关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六条 南京市安监局在开展重大政府采购等活动时,应要求参与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
第七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南京市安监局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企业申请出具资信证明(企业上市、招投标、创先评优、安全生产无违法违规等)时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
第九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局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发现信用承诺违约,应将违约信息记录下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报局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分类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轻重报省、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局机关相关部门经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审查报告可由南京市安监局或行政相对人直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出具。
第十三条 南京市安监局在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参与评优评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时,可使用信用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信用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制度与规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和规程在生产过程中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检查。切实履行企业负责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到位,认真排查本单位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和整改发现的隐患,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搞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本单位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信用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