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8-2020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8-2020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8〕109号

颁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9-07生效日期:2018-09-0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8—2020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7日

包头市2018—2020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原煤散烧污染治理各项部署和要求,巩固和扩大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成果,有效解决全市原煤散烧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洁净燃料替代等方式解决原煤散烧污染,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有力支撑,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实施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各相关部门主动认领本部门承担的原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职责,负责所承担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督办落实,建立完善各部门协调共治机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执法,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结合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科学、合理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利用三年时间有计划、分步骤推动禁燃区建设。在工作过程中要统筹安排建筑节能改造、违章建筑整治等工作,起到事半功倍作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清洁优先”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能源供应保障能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实际情况,宜热则热、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确立清洁优先的工作思路,集中主要精力优先推进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等清洁化改造,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

  (四)坚持“安全供暖、稳中求进”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确保气源、热源供应及取暖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多能互补,稳步推动清洁替代。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居民用气、用热,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应系统。

  (五)坚持“经济可行、费用分担”的原则。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坚持经济性、可行性,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治理等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居民、业主共同承担,力求减少居民、业主负担,顺利推进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8年,重点推进城市建成区及环境敏感点周边区域的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比例,年减少原煤使用量10万吨。

  2019年,持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居民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生活服务业以及各类大棚治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所占比例,减少型煤等洁净燃料替代量。

  2020年,经过3年努力,高质量建成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煤散烧污染得到有效解决,城市形象得到明显提升,广大市民对清洁取暖的认同度大幅提高。

  四、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综合开展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如期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9196户棚户区改造任务。积极开展长期保留的城中村、城边村及棚户区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增强房屋保温效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临建、违建专项整治,改善市容环境,助力清洁取暖改造。在推进过程中将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清洁取暖改造与建筑节能改造以及临建、违建整治等工作统筹考虑,提高协同整治效果。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以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临建、违建整治工作;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居民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充分做好居民工作,在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提高居民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所占比例,各地区2018年通过清洁能源、集中供热和拆迁改造的户数原则上不少于当年改造区域户数的30%。燃气供应企业要严格落实城建、发改等部门管理要求,燃气替代工作要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序进行,供用气双方要签订供气协议并严格履行,在替代过程中使用到的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热、用电等需求。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以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适当扩大本地禁燃区范围,并出具相关文件给予明确。扩大的区域内按要求完成整村居民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改造的,享有同等补贴政策。对于进行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改造的居民实行分户计量,倡导节约用能。

  市发改委负责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和其他清洁能源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能源保障工作,落实北方清洁取暖规划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牵头推动太阳能、风电、地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改造工作;市城建委负责推动落实居民集中供热并网工作,督促供热、燃气管网施工,做好供热、燃气的安全监管,做到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杜绝供热、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供气、供暖,并优化相关项目审批流程,加快工程进度;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好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对于清洁能源替代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以外的区域,使用洁净燃料进行过渡。开展财政补贴的洁净燃料供应企业招标工作,统一洁净燃料售价,做好市级补贴资金拨付、结算等工作,根据需要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可以提前拨付部分补贴资金,推进工作开展。拓宽洁净燃料种类,广泛招标引入优质洁净燃料供应企业,积极推动民用焦炭、兰炭等多种洁净燃料替代,并在原料价格较低时提前开展采购、储备。研制、配售引火、压火用产品,提升洁净燃料使用体验。各地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委托或自行运营等方式负责本地区分销点的建设和洁净燃料销售工作,也可使用节能环保炉具+洁净燃料的方式进行替代,提升居民使用效果。加强执法、加大抽检频次,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劣质洁净燃料的行为,保障洁净燃料产品质量,保障居民权益。加强地区协作,合理布置洁净燃料分销点,积极劝导原煤销售点转营洁净燃料,确保禁燃区内分销点设置兼顾辐射区域和资源利用率,方便居民、业主采购。

  市经信委负责民用洁净型煤、兰炭及民用焦炭等洁净燃料的统一招标、采购,统筹使用市级补贴资金进行补贴结算,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生产、配送,保障各类洁净燃料及相关引火、压火煤种的供应,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洁净燃料补贴标准;市发改委负责对洁净燃料价格进行监督指导,杜绝垄断、哄抬价格现象发生;市公安交管支队负责建立洁净燃料配送绿色通道、发放洁净燃料配送车辆通行证,确保洁净燃料及时、高效配送到位;市质监局、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民用洁净型煤、兰炭等洁净燃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保障型煤等产品质量安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本地区分销点的建设和洁净燃料销售工作。

  (四)全力解决生活服务业、各类大棚原煤散烧污染。生活服务业、各类大棚原煤散烧治理工作,要与市容专项整治、乡村振兴战略和扶贫攻坚工作充分结合、协同推进,对于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服务业优先使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予以替代,花卉、蔬菜、养殖等各类大棚积极通过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市卫计委负责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原煤散烧治理工作;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和药店原煤散烧治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除餐饮、医院、诊所、药店以外的其它生活服务业原煤散烧治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流动摊点以及其他户外原煤散烧治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小区内门房、车棚等场所原煤散烧治理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系统的原煤散烧治理工作;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生活服务业及各类大棚原煤散烧治理相关工作。

  (五)进一步巩固燃煤锅炉、窑炉整治成果。继续加大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力度,组织开展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窑炉整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加强日常巡查、夜查工作。对于死灰复燃的燃煤锅炉、窑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高压执法态势,建立燃煤锅炉、窑炉整治长效机制,保障燃煤锅炉、窑炉整治成效。

  市环保局统筹协调全市禁燃区建设工作,负责禁燃区内工业燃煤锅炉、窑炉治理;市城建委负责居民供热燃煤锅炉治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系统的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整治;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统筹做好“禁煤”工作。加强原煤销售、使用等“禁煤”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村三级层层推进的“禁煤”工作体系。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原煤运输通道管控,设置固定检查点、流动检查点,加大运输车辆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运送原煤等高污染燃料车辆进行教育并劝导其离开禁燃区,建立全天候、全覆盖的原煤运输管控机制,协调做好跨区域的原煤销售清理取缔工作,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执法,督促地区工作开展;各地区组织区属相关部门加大本辖区禁燃区内原煤固定销售点、流动摊点的清理取缔力度,严厉打击具有机动性、隐蔽性的原煤销售行为;各村、社区要将“禁煤”工作做细、做扎实,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严控原煤进村、进社区,对于发现的原煤销售行为及时通知相关区属部门进行查处,积极劝导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燃料等进行取暖。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禁燃区内流动原煤销售点的清理取缔,组织开展查处违法销售原煤的联合行动;市工商局负责禁燃区内固定原煤销售网点的清理取缔,参与查处违法销售原煤的联合行动;市公安局负责设立检查点,检查运输车辆,严查将原煤运输至禁燃区内销售的行为,加强原煤的运输管控,参与查处违法销售原煤的联合行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补贴政策

  本补贴政策适用于禁燃区内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改造和治理,同一改造、治理项目仅适用一项补贴政策。完成燃气、供热等管网入户或清洁能源改造的居民、商户不再享受洁净燃料补贴。各地区本着清洁化优先的原则,补贴资金优先用于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改造。对于低保户等生活困难的居民,各地区应制定政策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少这部分居民经济负担。

  (一)居民及各类大棚清洁取暖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居民以及花卉、蔬菜、养殖等各类大棚。具体补贴政策为:

  1.改造范围内实施电采暖改造的(包括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蓄能式电暖器等电采暖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560号)以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贯彻落实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配套工作的通知》(内电营销〔2018〕4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相关优惠电价,在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电取暖优惠政策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2.改造范围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居民住户以及花卉、蔬菜、养殖等各类大棚(包括耳房等附属设施),由市本级财政按照每户5000元对管网及设备进行补贴,并根据各相关地区工作实际统一拨付,由各相关地区统筹使用。

  3.各相关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补贴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等方式与市本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补贴资金并统筹使用。鼓励各相关地区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可对清洁能源运行费用进行补贴,减少居民负担。

  (二)洁净燃料替代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采用洁净燃料进行替代的居民住户、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业、各类大棚等。具体补贴政策为:

  市本级财政对洁净燃料的补贴标准为280元/吨,各相关地区按照1:1比例配套补贴资金。市经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煤炭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贴标准,补贴后洁净燃料到户价应低于同期民用煤到户零售价格,减少居民负担。各相关地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内洁净燃料分销点建设、人员及日常维护等相关费用。

  (三)生活服务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采用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生活服务业。具体补贴政策为:

  1.采用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市本级财政按照每户275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各相关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用于生活服务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2.各相关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补贴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等方式与市本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补贴资金并统筹使用。

  (四)其它补贴政策及要求。

  对于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等)进行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学校、村委会等)进行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改造;各地区组织开展的试点;区域性、行业性等各类燃煤设施整体进行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改造的工程、项目,可依据审计结果由市级财政给予不低于工程总投资30%的补贴。

  市本级财政按照补贴政策共计补贴资金约12632万元。各地区及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工作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区统筹。各地区要及早谋划,积极对接相关企业、部门,推进本辖区禁燃区建设工作,按类别、分区域开展治理,立足长远解决原煤散烧污染问题。要尽快制定完成本地区2018年禁燃区建设方案,区级方案要进一步摸清底数,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整村连片推进治理工作,明确工作步骤、验收标准、补贴发放程序、试点工作等内容,一村一策、一户一设计,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全力保障市级补贴资金,先期预拨付部分工作启动资金,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及地区资金到位情况的考核,并结合评估和考核的情况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各地区要及早落实棚改、清洁取暖改造等各项区级配套资金,列入地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尽快拨付使用。同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清洁取暖改造。地区可结合清洁取暖工程进展情况统筹使用补贴资金,待完成验收、审计后对工程进行结算。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补贴资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区要将相关资料、协议、票据等妥善保管以备审阅。对于补贴资金的拨付,将委托具有资质的事务所对工程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三)强化过程管理。各地区要加强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的管理,制定科学、高效的验收办法及程序并组织开展本地区验收工作。对于居民完成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改造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居民应具有本村户籍(户主为申请者本人,户籍信息与实际相符),对确需分户和非本村户籍购买本村房产的由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地区(管委会)逐级确认并出具证明;二是完成清洁取暖相关的户内、户外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全部改造工程,调试完成并具备清洁取暖条件;三是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对于生活服务业、各类大棚及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的认定原则为完成清洁取暖相关改造、具备清洁取暖条件,并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生活服务业还应具备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明。对于完成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改造的区域,各地区及相关部门通过督查、劝导等方式,避免出现再燃用原煤、型煤的现象,巩固整治成果、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督查调度。要根据情况定期调度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进展、先进经验等,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上报工作,责成专人负责,确保所报信息真实、可靠。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还将抽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根据时间节点适时组织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地区整改,对区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区要积极配合督查工作,明确本地区工作任务、范围等内容,对于存在争议的“飞地”区域,按照民政部门确定的行政区划由所属地区负责治理,确保禁燃区建设工作得到全面落实,避免出现遗漏。

  (五)强化宣传、服务。市、区两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覆盖面,及早开展工作,以日常生活和居民切身利益为切入点,坚持入户宣传和社会宣传相结合,提高宣传质量,多管齐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相关企业应研究出台针对居民、公益场所等清洁能源、洁净燃料使用的优惠措施,加大推广力度。禁燃区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做好清洁取暖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相应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确保燃气、电、集中供热等改造的施工以及运行安全。对于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的,城建、发改等部门应在供暖经营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型煤等洁净燃料生产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各企业要积极对清洁取暖设备、洁净燃料等使用事项进行宣传,做好后期质保、维护等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附件:各地区2018年禁燃区建设工作申报表

同地区相关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汕尾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24年修订)
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