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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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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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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秦政办规〔2019〕3号

颁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其他类

颁布日期:2019-06-24生效日期:2019-08-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保障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病媒生物危害与防制知识,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集中统一活动;

  (三)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检查考核、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

  (六)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抗药性监测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设置规范的防鼠、防蚊蝇设施,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和开展病媒生物消杀;

  (三)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成区供排水系统、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休闲广场及周边、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和垃圾点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箱等环卫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杀,负责对城市区河道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四)交通、铁路、民航、海洋渔业等部门依自身职责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公路、机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源地、城市区外河道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病媒生物消杀;

  (六)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和消杀药物监管工作;

  (七)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商场超市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八)海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秦皇岛口岸以及境外输入性病媒生物的监测与防制工作。

  人民团体、驻秦部队、休疗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疾病防制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监测,科学指导除“四害”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季节和密度情况,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办的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并达到C级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虫媒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发生虫媒传染病或虫媒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启动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品。

  第十七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二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

  在我市提供服务的异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

  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登记建档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20和12345,负责将市民的举报、投诉按照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参加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单位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其他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处罚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比;对已取得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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