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2019〕35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压紧压实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切实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各市(州)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聚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绝缘鞋、防护手套和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紧紧盯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不走形式,层层传递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坚决防范“问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流入市场、进入企业。
二、严守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底线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下大气力抓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严管严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及产品质量追溯等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
(二)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要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抽查有机结合,以建材市场、批发零售市场、工地周边、城乡结合部劳保商店和电商平台等为重点,突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等安全指标,提高流通领域抽查比重,扩大抽查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抽查结果,严格监督抽查后处理,加大对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企业的曝光力度,对未抽到样品的企业严格跟踪。
(三)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要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查处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对制假“黑窝点”,立即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认真梳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通报的质量问题线索,依法依职能严厉查处。强化对电商平台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三、强化使用环节监督管理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工矿企业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单位为重点,加强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追溯源头,肃清危害,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一)着力强化采购进场监管。要督促采购单位建立采购台账,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采购持有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留存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和销售单位的检验检测报告,留档备查。配发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二)着力强化现场使用监管。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立验货、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形成管理档案。对存有疑义或发现与检测报告不符的产品,立即退出现场。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鼓励实行统一采购配发的管理制度。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向领取人说明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并督促日常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着力强化日常检查管理。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实施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管理,并形成检查台账。及时处理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和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达到报废期的立即报废处理,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四)着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给作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构建共治工作格局
各市(州)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打造齐抓共管、多头推进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震慑力度。进一步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市(州)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以涉及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关键指标、标准规定、选购常识等内容为重点,广泛宣传普及劳动防护知识,引导劳动者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提升劳动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反馈质量问题,对“问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