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鲁环发〔2020〕1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2-26生效日期:2020-02-26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目前各级已基本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为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入河排污口监管缺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入河排污口审批

  (一)审批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承担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对接水利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积极为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做好服务,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二)审批权限。除由流域水环境管理机构审批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市、县(市、区)的,由市、县(市、区)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当同步征求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通航和渔业的,还应征求同级交通和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家级、省级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排污口,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征求省生态环境厅意见。

  (三)审批流程。入河排污口审批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规定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前,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交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入河排污口由同一部门进行审批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管理

  (一)入河排污口梳理。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证的,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于2020年3月20日前填写入河排污口备案表(附件2),扫描为PDF格式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汇总。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于2020年3月底前将入河排污口备案表和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存档备案。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开始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新设入河排污口进行审批;正在办理中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二)入河排污口命名及编码。入河排污口统一使用省级编码规则重新编码,具体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级别+排污口类型+河湖编码序号(见附件4)+水功能区编码序号(见附件5)+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排污口序号(四位)。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国家级(G)、省级(P)、市级(S)和县级(X);排污口类型分为三类,分别为企业(E)、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D)和其他(M)。国家级和省级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商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市级和县级水功能区河湖编码序号由市、县(市、区)参考省级编码规则自行确定,并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例如,PD02473701810002表示在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省级水功能区河流绣江河的排污控制区有一处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序号为0002。

  (三)入河排污口撤销。已备案入河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搬迁等原因导致入河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至市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撤销备案,不再列入监管范围。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将排污口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除应参考水利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格式和内容外,还要重点考虑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充分论证排污设置对国控、省控断面的影响。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提出严格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入驻。入河排污口论证时,要充分听取水利等相关部门关于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安全、用水安全的意见。

  (二)逐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整合。对于企业数量多、排水量小且独立排放的产业集聚区,应当采取明渠、管道等措施,将企业达标排放的废水进行汇合排放,进一步减少入河排污口数量、提高监管实效。

  联 系 人:水生态环境处  李伟斯、王塬博

  联系电话:0531-66226702、66226703,

  13581062617、15553616351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

  2.入河排污口备案表

  3.入河排污口汇总表

  4.国家级及省级水功能区河湖编码序号

  5.水功能区编码序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6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海草床碳汇碳普惠方法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好房子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和施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