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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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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函〔2020〕6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3-05生效日期:2020-03-05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做好自动监测水站基础保障。《通知》对地表水监测数据整合、补遗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动监测数据的月代表值作为指标整合的第一优先级;由于地方基础保障不到位,造成自动监测指标数据量不满足统计要求的,采用该指标当前时段向前一年最差实时数据替代统计时段代表值。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把基础保障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提高制度化、常态化水平,定期组织做好水电路、采配水管路等的巡检和维护,及时清理取水口周边垃圾及漂浮物,主动配合做好国控和省控自动监测水站的运维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水站稳定运行。

  二、切实做好自动监测水站监测数据审核。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安排专责机构及数据审核员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预审核,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综合监管平台(http://106.37.208.243:8068)实时关注自动监测数据,于每日上午9:30前将发现的前一日异常数据、异常时段、异常原因等情况发送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请各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9日前将1名数据审核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三、切实做好地表水超标断面数据报告。《通知》规定,由于污染事故造成严重超标的指标不作为替代月代表值。各市如发生水污染事故,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污染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影响断面和主要影响指标,按程序如实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苗延健,0531-66226689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张靖瑜,0531-66226239

  联系邮箱:hjjcc@shandong.cn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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