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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复工复产企业环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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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函〔2020〕40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10生效日期:2020-02-10

  为组织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环保工作,消除环境隐患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工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复工复产企业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将污染防治工作抓牢抓细抓实,严禁不达标排放污染物,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帮扶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活动。

  二、认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

  各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调试,确保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储备充足、能够稳定投入运行、处理能力和效果满足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联网传输正常;对厂区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废气收集管道进行全方位巡查检查,杜绝管网堵塞破损、阀门松动脱开等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检修调试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要妥善处理,严禁以检修清洗为名非法排放污染物。使用或者产生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废物、剧毒物质的企业,要重点排查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做好环境安全风险研判。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严禁“带病”生产。

  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核定标准持证排污、依证排污、达标排污。复产复工后,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要立即停止相应生产和排污行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消除环境危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擅自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性质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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