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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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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环规字〔2022〕2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12-12生效日期:2022-12-12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我省属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建设美丽江西是省委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重要目标和部署的重大任务。危险废物因其危险属性,社会关注度高、环境影响大,可能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和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积极利用处置省内危险废物,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8号),结合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生态环境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鼓励、支持和管控措施。

  一、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分类审查管理。根据经营单位“五全”体系建设评估情况实施分级管理,对评为“A级”的经营单位,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程序,减少跨省转入原料抽查频次;对评为“C级”“D级”的经营单位,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

  (二)对产品附加值高的钯铂铑等贵金属催化剂利用项目,原则上支持危险废物原料跨省转入。

  (三)对液态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大、利用价值低等危险废物原料,从严审查跨省转入。

  二、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

  (四)严格执行项目环评文件规定。经营单位项目环评文件中已明确危险废物原料来源的,按照环评及批复有关要求实行。

  (五)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保持政策延续性,认真落实项目环评批复时间对应的政策要求。因特殊情况出现全年跨省转入量超过有关要求的,对超出部分,在次年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时相应扣减。

  (六)鼓励经营单位进行高标准、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和工艺水平提升。经营单位技改升级后,原则上原利用规模维持原政策要求不变。

  三、实施跨省转入与转出协同管理

  (七)遵循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处置就近原则。鼓励就近转移处理,降低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规范引导经营单位原料来源以省内为主,优先消纳省内危险废物。

  1.为更好的指导、帮助、服务企业,我厅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供需平台,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可及时在平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信息,并通过平台智能匹配。鼓励经营单位尽量接收省内原料,逐步改变主要依赖省外原料的局面,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大进大出现象。

  2.参照江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对省内产废量与综合利用能力相对平衡的行业,鼓励产废企业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对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行业,严格控制该类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利用。

  四、加强环境监管协调联动

  (八)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加强对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成分含量随机抽查检测,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跨省转入申请材料(含检测报告)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虚假产废工艺、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的跨省转入申请单位,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经营单位接收省外转入危废原料时应进行入厂检测,对发现涉嫌弄虚作假或抽检结果与“转入检测报告”“入厂检测报告”有较大差异,接收不符合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的,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从严审查其跨省转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坚持强化协调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等协调联动,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对被督察通报、执法查处、限期整改、失信惩戒等的经营单位,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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