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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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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土〔2023〕39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3-02-20生效日期:2023-02-20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监管,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重点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大气和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按年度报告排放情况。

  (二)重点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指南》(沪环土〔2021〕]101号),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建立排查整改台账。

  (三)重点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沪环监测〔2022〕132号)规范监测井建设和维护,并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01)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沪环监测〔2022〕5号)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报送监测结果,做好监测数据分析,查找监测超标或数据异常原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四)重点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9〕41号)要求,加强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过程的土壤污染防治,拆除前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后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五)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编制调查报告。曾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要在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重点单位应通过“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一网通办事项,报备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情况、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设施设备拆除备案表及总结报告、隐患排查工作报告和台账、自行监测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

  (七)重点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3〕8号)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并将“回头看”工作结果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反馈。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的重点单位,可视为按照要求开展了一次隐患排查。

  二、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督促指导辖区内重点单位落实各项工作制度。针对隐患排查、监测等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二)加强“回头看”工作指导帮扶和质量控制。在2022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按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答疑和质量控制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结果按“一企一档”报送至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三)加强试点项目跟踪和推进。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和“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项目”试点工作安排,相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建立项目调度评估工作机制,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

  (四)加强重点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详查数据,完善重点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方案,定期开展重点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加强超标数据分析溯源,督促相关企业整改。

  (五)加强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应用。定期调度跟踪各重点单位制度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监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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