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今冬明春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今冬明春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建质安〔2022〕741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20生效日期:2022-12-20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市安委会的最新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本市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今冬明春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持续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上海安全生产78条”和“本市住建领域33条”工作举措,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城市安全运行,为全市人民欢度元旦春节以及全国和本市“两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

  重点排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全面落实今年以来国务院、本市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要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是否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统筹做好发展和安全各项工作任务,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各单位是否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要求,同时立足冬季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对行业领域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具体包括:

  (一)建筑施工方面

  1.严查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首要责任,总包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工地现场要每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及“整改措施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员,落实销项责任人,确保风险隐患闭环清零处理。

  2.加强建筑工地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大工程的检查。突出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临时用电及易发生高空坠物等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危大工程要按照方案交底、施工、验收,并做好危大工程施工过程的现场巡视检查。同时重点对施工现场“三宝”、“四口”和“五临边”等易造成高坠的风险隐患开展排查,重点关注安全帽帽扣使用、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围挡设置、安全平网张拉等防高坠措施,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冬季安全施工措施,严禁恶劣天气违规强行施工。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确保工地安全生产。

  3.严查企业负责人带班和关键岗位到岗履职。对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清晨夜间等工作日内间歇时段连续施工的项目,特别是危大工程施工时,必须确保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在场在岗,并落实现场监护巡视措施,确保现场施工始终处于项目管理团队的安全管控范围。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4.严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施工行为。建设单位应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要充分考虑寒潮天气、疫情等因素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程各阶段施工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地现场安全生产。

  5.严查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资质不满足要求单位、将建筑工程支解发包、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等行为。整治各参建单位不规范承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查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业务、出借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承揽工程业务、将所承揽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等行为。

  6.严查工地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办公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开展消防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在建工地烟花爆竹管控的宣传提示,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切实防止火灾事故。

  (二)城镇燃气方面

  1.关键环节排查整治全覆盖。各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覆盖燃气经营、输送配送、使用、管线施工、燃气具生产销售等5个关键环节。

  燃气经营环节。各燃气企业及所属场站要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站点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应当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的规定。要建立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燃气输送配送环节。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巡检和定期检验,特别是对燃气管线周边的建设项目要重点开展排查巡检,严格执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制度;持续深化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管理,健全钢瓶溯源系统,加强对委托配送的服务单位的监督考核。

  燃气使用环节。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台账,严格按照地方标准《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DB31/T 1011),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开展每两年一次、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和瓶装燃气用户每年一次的入户安检,健全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排查及整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隐患;进一步加强用户端,特别是餐饮场所、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燃气管线施工环节。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在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过程中,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做好管线交底、相邻管线保护、文明施工以及规划资源竣工验收。

  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安全用气主动管控能力,结合入户安检,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等问题。

  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站点许可证的企业、场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辖区住户、燃气用户等基础信息管理,督促燃气企业严格按照标准指导用户落实隐患整改;配合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燃气运输管理,特别是瓶装液化气配送环节的抽查力度,及时移交涉无证运输违法案件。

  3.持续加大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宣传力度。各燃气企业要结合用户端安检工作,及时排查隐患,帮助用户掌握燃气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一氧化碳中毒预防知识,提高重点人群、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针对性,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要突出源头治理,结合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隐患排查整治,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各单位要通过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街道等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公众燃气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用气和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提升群众防范意识,确保用户用气安全,减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

  三、排查整治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从2022年12月开始至2023年3月底结束,集中利用4个月时间,不划阶段、不分环节,企业全面自查、各区专项执法检查、市级督查贯穿专项排查整治全过程。坚持重点攻坚和巩固提升相结合,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逐个上账,清单拉出来、任务派下去、责任落下去,全面摸清了解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风险隐患整改闭环完成情况。

  (一)企业全面自查。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参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专项排查整治。认真检查排查整治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形成闭环销号管理,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非居民用户漏气、违章占压高中压管道、燃气场站安全间距不足、存在隐患的老化管道四类重大问题隐患要单独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工地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属地行业管理部门。

  (二)管理部门专项执法检查。各区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重大安全问题隐患清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镇定期通报整治进度、明确时间节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排查整治责任不落实等行为严查严处,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软”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立即立案处罚,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整改情况跟踪督导。本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市安质监总站和市燃气中心分别对全市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查或执法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分析研判、精心组织,制定相应措施方案,抓紧梳理风险隐患,建立台账,建立清单,明确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集中力量,细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二)突出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企业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责任链条不空一岗、不落一人。特别是要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承包发包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保障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严肃追责问责。坚持对安全生产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排查整治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借鉴监管执法“四种形态”,采用通报提醒、约谈曝光、联合惩戒、移交问责四种方式,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

  (四)强化工作纪律。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注重对重点企业、重点工地的明查暗访,注重检查实效,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严防搞“大呼隆”、走过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严防疫情风险,确保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本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采用月报制度,请各区行业管理部门自2023年1月起每月2日前将截至上月底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情况、2023年4月2日前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请市安质监总站和市燃气中心于2023年4月2日前将市级行业督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其中建筑施工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建筑施工重大问题隐患清单(附件2)、建筑施工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市级督查总结报告报送联系人为吴征(23113233、13563157@qq.com),城镇燃气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3)、城镇燃气重大问题隐患清单(附件4)、城镇燃气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市级督查总结报告报送联系人为徐诚(53016995、shgasm@163.com)。

  附件:1.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检查发现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3.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4.检查发现的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2022年12月20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码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危险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特种设备)
同专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