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23〕31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3-07-14生效日期:2023-07-14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3年7月14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1年修订)
浙江省气象条例(2025年修订)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汽车加氢站运营隐患排查导则(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5年第4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