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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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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23〕3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08-30生效日期:2023-08-3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们编制了《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改善全省声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系统施策,分类管控、聚焦重点,齐抓共管、全民共治”的基本原则,大力实施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切实解决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噪声污染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共同守护“浙里宁静”。

  (二)主要目标

  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探索噪声扰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信访投诉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

  1.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标准建设。加快制定《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2.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及时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评估及问题整改,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按照要求提前完成评估。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2023年底前,杭州市上城区、义乌市、绍兴市柯桥区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市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2024年起,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年度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噪声源头管控

  4.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或对相关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影响,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科学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的选线选址,新建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快速路、输变电工程等要尽量避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满足防噪声距离等“邻避”要求,充分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防止或减轻噪声污染。民用机场选址要符合防噪声标准要求,并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集团、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按职责负责)

  5.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间隔一定防噪声距离,并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扩容改建需求,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参与)

  6.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开展噪声检测,对运行噪声检测不达标的督促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监管

  7.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持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和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深化工业噪声污染治理。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生产作业等噪声源管理,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控制非稳态瞬时噪声排放,避免引发扰民问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省属国企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成为噪声治理的行业标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9.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引导五金加工、冲床冲压等高噪声排放企业搬迁入园,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鼓励开展“宁静园区”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

  10.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影响。(省建设厅负责)

  11.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进行公示公告。夜间建筑施工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工艺,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和作业机械、物料装卸等管理,尽量减少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噪声影响。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综合行政执法办)等按职责负责)

  12.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建设。对建筑施工工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将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条件,评选中优先考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工地。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实现自动化、精细化监管。(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五)加大交通噪声污染监管

  13.严格车船噪声污染治理。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识别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严禁驾驶擅自拆除、改装或损坏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机动车船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船舶靠港应当按规定使用岸电。(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14.推动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设施、轨道交通的维护保养,保持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噪声监测。在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途经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居民投诉集中等线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建设全封闭或半封闭隔声屏障、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解决一批噪声污染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15.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根据《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行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推进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短期内无法外迁的,推动在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

  16.实施机场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管控要求。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按要求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采用低噪声飞行程序,合理安排飞行时间。到2025年底,萧山国际机场、宁波栎社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嘉兴机场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监测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民航浙江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机场集团、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治理

  17.严格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管理。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严格管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对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机等设备设施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维护保养,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18.规范文化娱乐和旅游活动。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倡导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污染管理相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9.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通过预约登记活动团队、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设备等方式进行引导规范;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提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0.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居民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报告。(省建设厅负责)

  21.推动“宁静小区”建设。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制定小区管理规约,约定并共同遵守辖区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完善“宁静小区”创建指标体系,指导开展 “宁静小区”建设。2023年,杭州市、嘉兴市启动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综合行政执法办)等参与)

  (七)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22.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我省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将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纳入重大科研课题攻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23.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认证和推广应用。支持自动、便携噪声自动检测仪器研发。推动声学超材料、噪声与振动主动控制、声源识别、噪声溯源等新技术的应用。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杭州市富阳区建设声学产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等按职责负责)

  24.数字赋能城市噪声防治。全面推进“浙里宁静”建设,集成功能区、区域、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等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噪声源排放数据,建成噪声数字化监管平台,加强噪声污染特征和溯源分析,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精细化管控水平。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率先在台州市椒江区、常山县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八)提高噪声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

  25.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调整优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清单,设区市站点统一纳入国家监测网络管理。2023年6月底前,杭州市、宁波市完成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市完成站点布设、调整。统筹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杭州市、宁波市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设区市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1月1日起,设区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声环境质量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6.提升基层噪声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监测人员资格管理。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噪声监测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九)构建社会共治的噪声治理新格局

  27.持续推进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噪声问题专项治理。及时总结前期噪声污染问题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整改、销号的闭环监管制度。加强对噪声污染问题的分类分析,健全噪声污染防范和干预机制,着力破解典型问题,以点带面逐步解决噪声污染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28.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深化发展“浦江经验”,不断创新噪声投诉纠纷解决方式。实施噪声扰民投诉分级、分类处理,及时跟踪信访处置情况,定期回访,进行噪声信访满意度调查。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由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及时妥善处理;涉及行政违法的,按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由监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赋权乡镇(街道)依法处理;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9.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省教育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0.实施全民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聘请特约监督员、设置基层 “吹哨人”,打通噪声污染治理“最后一公里”。(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三、保障措施

  31.强化组织领导,厘清部门职责。建立以省领导为组长的省级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的联动机制,各设区市参照成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根据《噪声法》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等,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职责分工的,继续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2.加强经费预算,分级分口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管理等相关要求,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做好噪声污染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保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33.加强部门衔接,提高执法效能。严格噪声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4.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问责。结合当地实际,各地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落实分工责任,定期调度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浙江等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表扬。(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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