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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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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0〕84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0生效日期:1900-01-01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日

长治市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各级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和廉政建设,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已经设立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以保留;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的要求,对我市驻京办事机构进行整顿规范。
三、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整个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协调;市编办负责对撤销机构的编制予以清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撤销机构的人员安置工作予以协调和指导;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撤销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市监察局负责对撤销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任务
根据国办发〔2010〕8号和晋政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长治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予以保留,襄垣县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予以撤销。
(一)对于明确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规范处置资产。在撤销过程中,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分流人员。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
(二)对于明确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在规范和加强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明确职能定位。国办发〔2010〕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即: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进公务接待;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市驻京联络处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规范、完善和明确工作职能。
2、强化自身建设。市驻京联络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整顿。2010年6月5日前,有撤销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把撤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撤销任务,撤销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此期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抽调专人到撤销单位进行督察和指导工作。
第二阶段:规范和加强管理。2010年7月15日前,要全面完成驻京办事机构的规范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派出督察组,对应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及善后情况和保留下来的驻京办事机构规范和加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社会关注,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里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该项工作。有关县(市、区)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0〕8号和晋政办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各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确实政策界限模糊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可擅作主张。
(三)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撤销过程中重点和难点是国有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人员安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整个整顿和规范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做好信息交流和沟通工作。从2010年6月1日起,每周五有撤销任务的县(市、区)要把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便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主题词:行政事务 驻京机构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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