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17号,简称《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已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在全市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行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提升。但是,由于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建设还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和不确定因素还比较多,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很严峻,监管任务十分繁重。《意见》中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相应的政策措施,这对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性,针对突出问题,狠抓工作重点,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意见》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对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四个坚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监管工作经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抽查,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二是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管相结合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积极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意见》要求,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大力推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项目,积极开展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基地)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三是坚持产地准出,强化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责任追究是《意见》确立的重要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意见》确定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要求,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和生产责任可追究打好基础。 四是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并存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引导和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种植大户和分散农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零售商贩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要积极引导规模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增强竞争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精心组织,抓紧做好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保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健全组织体系,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认真督导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生产记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三是抓好宣传培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生产、销售企业和广大农民,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到基层、到基地,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理顺职能,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和推广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