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煤矿主体企业: 目前,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6号)等文件要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的保留煤矿须在两年内做好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资源价款处置等后续工作,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整合后煤矿企业复产复工,开展矿井改造和煤矿生产,确保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已换发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做好后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工作范围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已领取了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 二、程序步骤 (一)已领取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按照以下程序依次完成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价款处置等工作,矿山企业准备齐全资料后,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1、煤矿企业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经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具有评审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煤矿企业根据已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精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大型矿山(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的开发利用方案由省国土厅负责组织评审,中小型矿山(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3、煤矿企业根据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评审备案。4、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上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进行采矿权价款核定。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单独保留且不新增资源煤矿、单独保留且新增资源煤矿及整合保留煤矿分类复核后,将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按采矿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长期采矿许可证。 三、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报审等工作。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采矿权价款征收入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整合后保留煤矿的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核定征收整合后保留煤矿的价款,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缴入省级财政价款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和拨付市、县财政。对于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按照动用资源储量30年核定征收,并优先处置旧资源。对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缴而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但原采矿权人因故未能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的,由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或新设矿山企业按原《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缴纳。 四、时间要求 (一)2010年8月15日前,各县市区必须将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后续工作”资料的要求落实到有关煤矿企业。 (二)2010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煤矿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要全部完成。 (三)2010年12月31日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要完成50%,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完成5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完成50%,采矿权价款处置完成50%。 (四)2011年6月30日,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及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要全部完成。 (五)2011年8月中旬为工作总结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后续工作”资料完善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把握节奏、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资料审查关,确保“后续工作”资料要件齐全、依据合法、内容真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进度,保证质量,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要着眼全局,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确保“后续工作”到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适时监督,将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核定等作为监控重点,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后续工作”规范、健康进行。 (二)“后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六项工作环环相扣、紧密连接,缺一不可。为此,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先易后难,确定每个矿山、每个环节具体的工作时间,确保后续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协调推进。 (三)在推进“后续工作”过程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别是在储量核实、资料制作、价款核定等过程中,要派专人负责、认真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真实,反映客观实际。 (四)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并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能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其法律后果由矿山企业自行承担。附件1: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煤矿“后续”工作需提交的资料附件2: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煤矿“后续工作”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资源煤矿(原则上只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1.变更采矿权人的煤矿,需提供省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核准的主体企业控股后省工商局相关变更证明(需说明采矿权人及矿山企业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 2.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基本情况表。 3.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文件、采矿权价款缴纳承诺书或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煤矿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6.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换发采矿许可证申请文件(说明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情况等)。 7.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8.土地复恳方案编报及评审备案文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评审备案文件。 10.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变更的确认文件或环评文件的批复。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资源煤矿及整合保留煤矿(应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1.变更采矿权人的煤矿,需提供省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核准的主体控股后省工商局相关变更证明(需说明采矿权人及矿山企业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 2.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基本情况表。 3.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文件、采矿权价款缴纳承诺书或采矿权价款票据。 4.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煤矿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换发采矿许可证申请文件(说明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情况等)。 8.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复文件。 10.土地复恳方案编报及评审备案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评审备案文件。 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 三、对于在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中开采方式变更为露天开采的保留煤矿,除按上述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外,还需按照露天开采要求补充完善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