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淮政发〔2009〕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苏办〔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社系统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社会形态加速转型,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商品流通和助农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推动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切实抓好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按照“促进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的总要求,努力构建市、县、乡(镇)、村四级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市场主导、统筹城乡、连锁经营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1.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从发展大流通的工作大局出发,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科学制定全市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农村现代流通基础设施、连锁配送网络和经营主体建设,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连锁骨干企业,引导骨干企业向农村延伸,形成上下连接、覆盖城乡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非处方药品“六大连锁经营网络”,真正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中的主力军作用。 2.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创办、联办、领办等形式,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协会、农产品流通协会和合作经济联合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劳动合作、资金合作、股份合作、信用担保等新型合作方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 3.加快推进为农服务社建设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为农服务社建设力度,努力将为农服务社打造成基层管理的新阵地、助农增收的新平台、服务群众的新窗口、和谐社会的新亮点。力争到“十一五”末,为农服务社覆盖全市80%的行政村。要坚持“市场化运作、连锁化经营、多样化建办、综合化服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选点、整合资源、典型示范,加快发展集生活服务、物资供应、文体娱乐、信息交流、就业服务、宣传教育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4.加快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造重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加大改造重组力度,努力建设一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集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合作经济联合体的“三位一体”模式,把基层社打造成产权清晰、机制灵活、业态先进、功能齐全的新型经济组织。争取到“十一五”末,全市三分之二的基层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培植5—10个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典型。 5.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创新发展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 三、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流通,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大局。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助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努力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将供销合作社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其经营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网络建设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体系,将为农服务中心、生活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超市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供销合作社留出空间,与农村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的政策扶持,从2010年起,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新网工程”建设。各县、区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配套资金政策。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处置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3.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经营服务中形成的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和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重点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对被拆迁的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应予以补偿安置。县(区)供销合作总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区)社机关,由县(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4.不断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建设,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中。实行人才兴社战略,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