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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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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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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10〕2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02生效日期:1900-01-01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

赣市府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更为密切的合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平等协商、独立决策、风险共担、持续发展”为指导,切实加强我市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精诚合作,携手并进,开创银保合作新格局,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业务合作,共同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金融机构要降低合作门槛。从实际出发,对注册资金到位、信用资质符合条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应纳入合作范围。原则上单个或抱团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均要创造条件加强业务合作。

(二)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担保机构服务对象、担保能力和信用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对相同信用等级担保机构划定放大倍数范围。放大倍数应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协议中明确界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要求:被评为AA级(含)以上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在8-10倍,最高不超过10倍;被评为A级(含)以上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在5-8倍,最高不超过8倍;被评为BBB级(含)以上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在3-5倍,最高不超过5倍;被评为BB级(含)以上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控制在3倍及以下。

(三)金融机构要合理实行差别利率。对于担保机构已提供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降低利率上浮幅度,尤其是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基准贷款利率或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于信用等级较高(BBB级及以上)的担保机构,银行可与其进行广泛合作,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原则上要求:对被评为A级(含)以上、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很强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可与之开展风险相对较大的担保贷款业务,且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借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0%的利率上浮优惠;对被评为BBB级(含)以上、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与之开展附有反担保措施的担保贷款业务,且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借款企业最高不超过30%的利率上浮优惠;对被评为BB级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不宜与之开展企业融资类担保贷款业务,应将合作控制在额度小、风险低的业务品种内,如个人住房贷款等消费类贷款担保。

(四)合作双方要合理分担风险责任。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积极探索责任分担的有效形式,合理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强双方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要开通银保合作交流新渠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加强银保合作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费率有关规定。担保机构应根据《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第七条“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的规定,确定担保费率,做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六)评级机构要严格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完善业务流程,提高评级水平。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科学评估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并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对担保机构信用状况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同时,不断完善评级方法,提高评级水平,提供符合金融机构需求的高质量的评级产品,实现内外部评级的有机结合。要发挥整体优势,把市外担保机构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引入赣州,帮助辖区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良性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三方面做好支持工作:一是从环境方面推出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三种类型担保机构的均衡发展,为担保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二是从市场方面规范担保市场,合理引导担保机构发展,同时还应注意督促中小担保机构之间整合优化,提升担保机构的竞争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工作,对于成立满五年且担保业务发生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税收、财政等方面的优惠。

(二)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强督查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落到实处。

(三)各金融机构要主动转变观念,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最大限度地促成与担保机构的多层次合作。

(四)各担保机构要提高自身素质。一要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完善的内控制度,做好被担保机构审核工作;二要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三要强化诚信意识,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搞虚假注册,应代偿的贷款必须及时代偿;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保证做到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风险保证金,提升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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