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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质量“测管协同”快速响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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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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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环发〔2017〕2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03-31生效日期:2017-03-31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质量“测管协同”快速响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质量“测管协同”快速响应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31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质量“测管协同”快速响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及时响应、快速应对和妥善处置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有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中出现异常情况下的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保障目标,先行先试、逐步完善,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影响范围,分为III、II、I三个快速响应级别,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响应、调整和解除。
  大气环境质量:
  III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200(重度污染);
  II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300(严重污染);
  I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达到500。
  水环境质量:
  III级快速响应级别:(一)涉饮用水所在流域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或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毒性值)大于30%;(二)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2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三)其它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3倍以上;(四)长期未监测出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断面,检测出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
  II级快速响应级别:(一)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5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二)其它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1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三)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
  I级快速响应级别:(一)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1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二)其它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2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三)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

  第六条【响应处置应对】 (一)省环境监测总站及市(州)环境监测站牵头负责环境质量异常情况的环境监测工作,实行24小时环境监测数据常态化监控,及时进行响应、调整、解除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
  (二)当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出现时,相关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科学、有效地完成环境监测有关数据分析工作,并按污染因子的检测规定时限分析后,根据相关快速响应级别,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同时,再及时核实,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
  (三)认定为III级快速响应级别,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采取措施处置应对。同时报告省环境监测总站。
  (四)认定为II级快速响应级别,按程序初报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厅相关业务处立即组织对II级快速响应级别的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省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后,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指示要求,由厅相关业务处牵头会同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五)认定为I级快速响应级别,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与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厅领导会商后,拟定是否启动省级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如无需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由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牵头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如需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向环境保护厅厅长汇报情况,由厅长确定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

  第七条【上报形式和内容】 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时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时上报;终报在环境质量监测恢复正常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环境质量异常情况的发生时间、区域、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按管辖权限要求,由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造成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八条【现场实施】 在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环境监测人员负责样品的采集、保存和现场测试等现场监测工作,并填写采样记录。
  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人员负责进行现场调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负责依法制作现场记录;对发现排污者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九条【能力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环境行政管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工作需求及任务量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应保障环境行政管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所需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加强对从事现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说明事项】 环境质量人工监测中出现异常情况下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重污染天气影响期间,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实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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