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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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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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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3-28生效日期:2018-03-28

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和本市2018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环保局
  2018年3月28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和本市2018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本市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PM2.5浓度显著下降,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明显,但臭氧达标率呈下降趋势,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而加强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的基础,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1、问题导向,聚焦重点。结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重点加强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厂群矛盾比较突出的固定污染源监测,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

  2、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固定污染源应当明确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自证守法;园区管理部门要了解园区周界及内部的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监测作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

  3、有序推进,滚动实施。根据国家要求,2018年5月底前完成排污单位名录梳理和专项检查监测工作;下半年起结合日常监管要求的落实,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全面纳入本市及各区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VOCs排污单位名录

  工作内容:我局根据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确定了本市重点VOCs企业清单(附件2),请各区结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和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查漏补缺,确保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最终形成本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作为日常监管、监察和监测的重要依据。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市管VOCs排污单位的排查筛选,指导各区开展工作并汇总全市名录;各区环保局按要求查漏补缺确定本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若需从重点VOCs企业清单中删除企业应当说明情况并报送支撑材料。

  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该项工作具体联系人及本行政区域VOCs排污单位名录(含支撑材料)报送我局。市环保局污防处于4月16日前,完成市管企业的梳理和各区排污单位的审核。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工作内容: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污、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统筹安排监测和监察部门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见附件1)开展检查;依托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专项工作开展信息公开检查。监测部门对于检查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情况,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给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及VOCs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总量处(监测处)负责组织市管企业专项检查监测;市环保局办公室依托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市管企业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管,上报企业的检查情况,并建立台账备查;市监测中心负责市管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的检查并汇总全市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市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及VOCs达标排放等方面的检查,并汇总全市开展情况。

  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市监测中心和市监察总队于5月25日前,分别将全市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5月30日前,将全市检查情况报生态环境部。

  (三)开展VOCs随机抽测

  工作内容:市区两级监测部门结合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的实施,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本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开展抽测,具备能力的监测部门可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1)开展抽测,超标数据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市区两级监察部门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立案查处。

  职责分工:市监测中心负责市管企业的抽测并汇总全市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市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的执法;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测和执法,并报送相关情况。

  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上半年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市监测中心和市监察总队于5月25日前,分别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报市环保局,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5月30日前将全市检查监测情况报生态环境部,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相关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环保局已将对各区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强化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高VOCs监测管理水平。

  (三)落实企业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四)完善园区监控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及自身管理需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联 系 人:市环保局总量处 陈轶波

  电 话: 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b@sepb.gov.cn

  联 系 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吴晓蔚

  电 话:24011971

  电子邮箱:wuxiaowei@semc.gov.cn

  联 系 人:市环境监察总队 杨红军

  电 话:24011616

  电子邮箱:yanghj@sepi.gov.cn

  附件:1.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2.重点VOCs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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