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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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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6-24生效日期:2020-06-24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立实施正面清单的工作要求,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我局制定了《湛江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0〕1号)和《广东省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方案》(粤环函〔2020〕86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对污染轻、环境风险低、环境管理好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执法;对污染重、环境风险高、环境管理差的企业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主观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准入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符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附件)的情形可纳入正面清单。
  (二)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为红牌或黄牌的、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出现集体上访被投诉的、一年内被媒体曝光的、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重复投诉超过五次或者三个月内因同一事项被重复投诉超过三次的、一个月内在线数据异常超标次数超过五次的,且查实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在完成整改前不纳入正面清单中。
  (三)近期检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或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在完成整改前不纳入正面清单中。

  第四条移除条件
  (一)对存在对偷排偷放、主观恶意排污的,对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立即移出正面清单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二)监管过程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或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应立即移出正面清单。

  第五条分类监管
  (一)部分企业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中的前六类企业,包括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供应水、电、气等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先进装备制造业类企业,近一年省或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绿牌企业,符合纳入条件的,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二)部分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纳入正面清单的第七类已安装在线监控且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其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且近一年省或市级环境信用等级为蓝牌、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在随机抽查管理系统中调整至一般监管对象,减少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
  (三)对于被信访举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超标的企业,执法人员应到现场核实,不受正面清单影响。
  (四)对影响污染防治攻坚约束性指标考核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视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受正面清单影响。

  第六条监管手段
  优化监管方式,对纳入正面清单范围的企业,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通过线上检查和大数据分析,实现违法行为智能管控,并以此为契机,强化运用科技手段,提升“互联网+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第七条本细则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第八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引细则的,将按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实施时间截至2020年9月31日,如需延长再另文通知。

  附件: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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