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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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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安监管安健字〔2013〕311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2-27生效日期:2013-12-27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中央驻赣单位、省属经济组织:
  为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卫生专家管理,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7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审核、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建职业卫生专家库,由该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负责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工作;
  (二)组织召开专家有关工作会议,指派或组织专家参与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三)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调整专家库名单;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五)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专家名单;
  (六)其他有关日常管理事宜。

  第四条 职业卫生专家库下设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检测、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检测、职业卫生工程、质量控制六个专业组。

第三章 基本条件、聘任和使用程序

  第五条 进入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从事职业卫生有关工作或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工程技术和工艺流程,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热爱职业卫生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发现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三)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含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副高(含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有8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对于达不到第三项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与专业成就、熟悉职业卫生工作,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省安监局审查后,可以破格认定为专家。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专家聘任程序如下:
  (一)各设区市安监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填报《职业卫生专家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安监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安监局发文认定并在网站公布名单,同时颁发《职业卫生专家证书》。

  第七条 专家参与安监部门、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工作时,由委托单位采取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在征得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按期到达指定地点承担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不能如期到达的,应提前告知委托单位,以便另行选择专家。

  第八条 专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委托单位相关通知、函件和《职业卫生专家证书》,以证明有效身份。

  第九条 专家认定(或专家库建立)以及专家使用(抽取)应当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建立专家培训考核制度。省安监局委托江西省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适时组织对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培训,使其掌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条件及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和工作程序及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等,确保技术审查和评审工作程序规范、方法科学、评判公正。省安监局定期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及时调整不称职的人员。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地方性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参与职业卫生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
  (三)参与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四)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五)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的评审、审核和审查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条件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八)参与职业卫生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针对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
  (十)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各项任务,提出专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从业;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专家在执行省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时,需出示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专家证书》。
  (四)如受邀参与公务活动时,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密切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不得以省安监局职业卫生专家名义进行谋取私利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解聘条件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可以终止聘任,并收回《职业卫生专家证书》: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省安监局职业卫生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执行相关公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有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安监局通报批评,撤销其专家资格,终身不得成为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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